中国造假的基本情况

“造假”已成为任何一个计划在中国有长足发展的企业都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难题,无论你生产的是巧克力还是胰岛素,是汽车刹车片还是人造心脏瓣膜,是名牌服装还是电子产品,只要具备一定市场知名度和消费群体,“造假”者就像一群吸血虫迅速吸附到你的产品上,在全国疯狂瓜分您的市场份额,直到你一蹶不振。由于省去了研发设计和宣传推广成本,造假者不仅可以轻易解决生存问题,而且有机会在短时间内积累巨额暴利,甚至将产品质量提高到能与你的产品媲美时,摇身变为一个拥有注册知识产权合法竞争者。很多企业由于公司法务部人力资源和律师费预算有限,面对突入袭来的大面积造假行为总是束手无策。

“在中国,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已经蔓延至一个危机临界点”。众多国外高管和政府官员表达了如上同样观点。这个问题每年都发展得越来越严重:不仅侵权性质正逐渐提高,而且越来越多的海外市场也开始出现侵权产品。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方面问题不仅仅是中国政府的问题:很多外国公司很少采取措施来保护他们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使得公司产品在中国极易被侵权。另外,中国一高层领导在近期国际海关组织和国际刑警组织联合举办的会议上指出,经常恰是外国商人在提供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并且购买这些侵权产品。

造假者的经营方式

全球侵权者运用越来越完善的手段防止被权利人及执法机构发现他们的侵权行为。即使被发现,他们的运作方式也可以将潜在的惩处风险降至最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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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营

侵权者经常利用幌子公司或是以虚构法人的名义登记成立公司来生产侵权产品。这样一来大大增加了辨认出真正幕后侵权操纵者及由他们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难度。而且,这些公司的生产和销售记录并不标示出他们生产或销售过侵权产品,而是使用型号数字和密码暗语。即使权利人获取了这些记录作为调查的部分证据,除非能够完满地向法庭解释出这些型号数字和密码暗语所代表的含义,否则也是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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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流程

和所有现代化经营一样,侵权者使用及时制生产,且基本不保留库存。这样可以降低置存成本和被抓获的风险。按照订单需求生产侵权产品,大大增加了他们被抓获到生产大量侵权产品的难度。如果侵权者确实保留了库存,他们也通常将库存和生产设备分开放置,并秘密隐藏在以幌子公司名义租赁的处所,使得它们很难和侵权者联系在一起。权利人只有经过深入地调查才能发现这些储存地。

而更为狡猾的侵权者并不亲自生产侵权产品。相反,他们利用分承包商来生产侵权产品的各个不同部分,然后由别的分承包商组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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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和分销

为防止被调查者发现,侵权者并不给准买家提供样品,而且不与购买数额不大的准客户进行交易。这使得确认侵权行为正在进行的难度和费用会更高。而若要确认任何一类民事或刑事案件,一般都必须提供一份侵权产品的样品。
即使侵权者接受了一份订单,真正的幕后侵权操纵者并不亲自运送侵权产品。相反,这些产品直接由分承包商处运给货运代理公司,且支付给侵权者的货款常通过与生产和销售公司分开的实体接收。这样一来增添了将侵权者和被抓获产品直接联系在一起的难度,进一步阻碍了进行刑事上诉。

最后,狡猾的侵权者经常从灰市购买正牌产品并将它们与侵权产品混合在一起,使得很难进行刑事起诉。因为根据多数刑事司法系统,被告若能证实在侵权行为中是被误抓,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那些在混合产品中被查出的假冒产品,他们只需简单声称他们也是被骗且检查过看似正牌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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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问题的实质

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创就了全国史无前例的消费者财富和购买力,同时推动了知名品牌的发展。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很多经济体一旦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就会遇到受侵权的瓶颈。过去的20年中,中国的侵权现象已经蔓延到了一个严峻的阶段。2003年欧洲委员会曾对第三世界国家开展了一项知识产权调查。2004年公布调查结果时,委员会宣布预计中国市场上的15%至20%的品牌产品为假冒侵权产品。

中国严重的侵权现象对国内外贸易,尤其是跨国公司的贸易,是一个巨大的隐患。随着中国出口贸易额的增长,这一问题被进一步激化。据丹尼尔.周教授的研究说明,低质量假冒产品的入侵会严重损害版权者的利益,因为这些产品不仅限制合法产品的市场需求量,而且会损害以质量著称的品牌产品的商誉。中国政府由于假冒商品的泛滥损失了巨额税务收入。本地品牌和行业权益遭受持续侵害,更难以发展成强大的品牌或形成良好的消费者信誉,而且可能更重要的是阻碍了他们的发展潜力。同时,侵权现象也削弱了国外投资者对中国进行进一步投资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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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价值

免费维权

中国知识产权的侵权已经到了严重泛滥的程度,维权要达到良好效果,需要在全国各省市同时开展维权工作,对造假链条上的生产商、经销商、发货商甚至网上商店同时打击,并且持续监控反复打击。每年世界500强企业在中国大陆地区知识产权维权上的开销都在百万美金以上。

“世界上最贵的是免费”,能够为客户提供免费维权服务,振邦依靠的是调动全国律师维权的积极主动性。各地律师运用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打击侵权行为,是他们执业生涯的基本模式,律师群体具有维权业务基础和主观动力。只要客户同意将维权后的侵权赔偿,作为律师风险代理维权的服务酬劳,全国各地维权律师群体愿意在振邦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协调和培训支持下,为客户知识产权开展广泛、持续和主动的维权工作,前期不收取任何律师费用。不仅如此,律师还会自己承担前期调查、取证、诉讼成本。这对客户有几个明显的好处:

  1. 风险代理的模式不仅解决了客户长期和广泛维权和巨额律师费用之间的矛盾,大幅降低维权的经济风险,同时律师将尽全力获取诉讼的成功。

  2. 维权本地化为客户和律师双方节省了差旅费、住宿费等不必要的费用,而且由于各地律师熟悉当地的社会资源,有利于提高调查、诉、讼、执行等维权环节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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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益

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我们的客户在享受全国律师免费维权服务的同时,还可以获得以下两个方面的收益:

  1. 客户正品销售额的明显提升:没有了蝗灾般造假者对客户产品市场份额的蚕食鲸吞,客户将感到自己产品销售额和现金流的明显提升,从而带动客户对研发投入和市场销售额的稳步提高,使企业真正步入产业结构调整的良性循环中。

  2. 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如果造假/售假企业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并产生了客观的经济利润,即使在维权律师索取侵权赔偿的打击后,也不愿轻易放弃这个“赚钱的行当”。在全国律师主动维权的监督下,为了使自己生产合法化,这些造假/售假企业需要一个出路——在停止侵权后向客户支付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在获得客户技术支持并达到质量标准的情况下成为客户的合法生产/销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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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时省力

协调全国律师风险代理客户维权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客户将自己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属文件整理完备,到向全国律师提供授权文件和产品培训,直至最后客户收集全国律师的维权判决和和解协议,需要客户授权管理团队、业务支持团队、电话服务团队、网络技术团队、全国律师信息处理团队的无缝配合,日常运营对人力成本和管理经验的要求非常高。

同时律师的执业特点决定,律师风险代理时非常谨慎,对客户的资质文件,证据链,授权范围和时限审查都很严格,如果出现客户因不了解知识产权维权的业务知识,直接向律师提供含有隐藏瑕疵的权利文件,导致各地律师在风险代理过程中因证据不足遭受损失,客户可能会面临不小的麻烦。

振邦作为北京拥有上百名律师的大所,经过近2000件知识产权维权案件的磨砺,形成了产业化的全国合作律师管理流程和现代化的维权在线管理平台。客户只需要将全国产品维权的授权,通过振邦的一位客户经理委托给振邦,我们的知识产权维权管理团队将为您长期打理后续纷繁复杂的维权工作,您还可以每天通过振邦为客户专门设计远程办公平台,实时监控全国维权工作的开展情况实现,让您的知识产权维权可以长久的高枕无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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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显著

维权效果的标准无非有三个:打击范围、打击力度和维权持续性。

依靠政府部门,永远不能彻底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泛滥的难题,这不仅是因为政府没有广泛、长期、主动打击造假/售假财力、人力和精力,对每年为地方财政贡献突出的生产型企业有力监控也缺乏动力。

面对知识产权产品(版权产品、品牌产品、专利产品等)从1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的侵权赔偿数额,律师的收益从此将非常稳定,而且可能相当客观。全国律师通过振邦获得在当地为客户维权的代理权后,将想尽一切办法将侵权赔偿的标准争取到最高,而且会随时派调查人员时刻监控再度侵权的情况发生。从而真正实现理想的维权效果。

更重要的是,全国维权律师通过振邦维权模式,在不花费市场营销时间和经济成本的前提下,获得了含金量较高的知识产权客户委托,及其连续不断的维权案源,甚至还有分公司日后的传统法律顾问业务。律师会通过提高维权服务质量努力获得客户口碑。

法律的作用终究是为经济发展设定游戏规则,通过调动和网聚社会律师的力量,实现产业化自主维权的模式,必将成为产业化造假/售假的根本有效途径。客户要做的是改变传统预付费的单点维权模式,不拘泥于维权个案的成败,尽快获取中国大陆地区市场维权的宏观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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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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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第217条规定,个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规定处罚。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按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2009年3月最高院颁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对盗版行为“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和采取民事制裁措施等,剥夺侵权人再侵权的能力和消除再侵权危险”。这意味着盗版的风险已经不仅仅是被罚款,而是可能倾家荡产!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达成的共识:
原告损失额与被告获利额等均不能确认的案件,可以采用定额赔偿的办法来确定损害赔偿额。定额赔偿的幅度,可掌握在5000元至30万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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